一、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: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, 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 对电梯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。
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规定:
(一)电梯安装后,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, 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;
(二)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,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;
(三)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, 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;
(四)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的产权所有者在两个以上的,应当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, 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; 不能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的,由县(市、区)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商当地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确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 确定电梯使用单位;
(五)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,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;未约定的,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。
二、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。
三、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,向所在地区、县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,取得使用登记证书。维保单位变更时,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, 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, 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。
电梯报废时,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。
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, 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,重新启用前,应当办理启用手续。 (待续)